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三段1號 04 - 2346 1818

場地租用管理辦法

2024年版(2024年04月22日公告並實施)

 

第一章 基本資料

一、展館

(一)地址:414台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三段1號。

(二)基地面積:26,924.63平方公尺,8,144.7坪。

(三)展館室內地板面積:16,308平方公尺,4,933坪。

(四)排水淨高約7公尺,總高9公尺。

(五)5.8米寬、5.6米高出入口,共計9處。

二、攤位

(一)展覽樓地板面積16,308平方公尺,4,933坪。

(二)總容納量1,104個標準展示攤位。

(三)分區規劃:

分區

A

B

C

全場

面積數(平方米)

4,536

4,536

5,292

16,308

攤位數

292

298

333

1,104

(四)每攤位標準尺寸300x300cm。

(五)柱距:整體空間以18x12公尺之柱距規劃 。

(六)攤位間區分為小通道與大通道兩種。小通道標準寬度300cm,大通道

      600cm。

三、展館附屬空間

(一)展館服務設施(提供投幣式販賣機、ATM提款、醫療箱服務、便利商店、)。

(二)會議室(供中小型會議使用)。

(三)公共廁所 (共設有男女各四座,男廁單座設有小便斗7座、廁所6間,共計28座小便斗、廁所24間,女廁單座設有12間,共計48間,殘障廁所2間) 。

(四)哺乳室2間。

四、戶外廣場與附屬停車空間

(一)警衛亭

(二)戶外停車場(計93個)

(三)戶外展示廣告牆

       1、4m*12m 小型外牆廣告二面

       2、4m*15m 中型外牆廣告三面

       3、4m*30m 大型外牆廣告二面

 

第二章 收費標準及租借辦法

一、場租定價

(一)展覽攤位分區場租定價

※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分區

面積(平方米)

攤位數量

單價

定價

(10:00~18:00)

進出場費/天

(9:00~17:00)

A

4,536

292

6,300

1,839,600

183,960

B

4,536

298

6,300

1,877,400

187,740

C

5,292

333

6,300

2,097,900

209,790

全場

16,308

1,104

6,300

6,955,200

695,520

※承租攤位需以區為單位承租。※本定價以四日展期為主,若需其它天數展期,則將定價費用除以四日再乘上所需展期即可。例如承租五天A區,費用為1,839,600元÷4天×5天=2,299,500元。

※以上報價均為未稅價。

(二)活動分區場租定價

※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分區

平方米

平方米單價

活動租金/日

(10:00~18:00)

進出場費/天

(9:00~17:00)

A

5,508

65

358,020

179,010

B

5,508

65

358,020

179,010

C

5,292

65

343,980

171,990

全場

16,308

65

1,060,020

530,010

※承租攤位需以區為單位承租,並以最後實際使用面積計價。

※以上報價均為未稅價。

(三)【展覽用】分區平面圖

20191202FloorPlan

(四)【活動用】分區平面圖

20191202FloorPlan

二、場地承租辦法

(一)本展覽場分為A、B、C共計三區,可全部或分區租用,但至少須租用一個區,並以區為單位計費,使用面積不足一個區者按一個區收費;如已租用二個區以上,而需再增租部份區域時,必須在展覽開始六個月前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增租。

(二)租用單位如需更改展覽名稱及主題,應於起租日六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函覆始得變更。

(三)預留檔期及租用合約之變更及取消,按下列規定辦理:

1、本公司已預留檔期,而租用單位因故未能如期舉行,其已繳之訂金及第一期款及尾款及保證金一概不予退還。

2、租用單位如需取消預留檔期或減少使用面積,至遲須於起租日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由本公司退還訂金以外之已繳場地費。逾期則已繳之全部費用概不退還。

3、在租用期間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預期之變動因素,致租用單位不能使用所租場地或設備之全部或部分時,本公司除按租用單位不能使用部分與期間之比率,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包括場地費、保證金)外,不負其他責任,但若租用單位同意於可能的範圍內調整展覽時間,則依實際租用狀況計收場地費。

4、租用單位未能按前述各項規定辦理租用及繳費手續者,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處理,租用單位不得異議:

(1)未於檔期申請核定後15日內,完成簽約手續並繳交訂金者,則取消其預留之檔期。

(2)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合約內所訂之付款期限內,未能如期繳交場地費,或於起租日前15日,未能繳清全數場地費者,除取消合約外,其已繳之場地費,概不退還。

(3)簽約後,因故未能按原計畫舉辦展覽,且未於活動前六個月以書面向本公司取消預留之檔期者,其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場租付款方式:

借用展覽場之各單位應以銀行本票、即期支票、電匯或現金向本公司繳付下列費用:

(一)展覽

1、場地費: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設備、空調設備(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空調)等公共設施之使用,以及展覽場公共走道、衛生設備之費用,繳費程序如下:

(1)訂金:簽約完成後,於7日內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標準另訂之)之應繳場地費總額20%繳付,若未完成此項手續任何檔期安排不生效力。

(2)第一期款:於起借日90天前,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30%繳納。

(3)尾款: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50%繳納,於起借日15天前繳清。

2、保證金:借用單位應於起借日15天前按合約所訂場地費總額15%繳交保證金。

(1)如借用單位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展覽場,此項保證金於展後扣除相關費用(如代僱進出場警衛費及水電費等)後無息退還餘額。

(2)借用單位如因未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展覽場,所產生之費用或罰款(如未按規定將展品或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損毀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管制兒童入場、未依規定實施展場人潮管制等,本公司因而代為清運、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亦將由保證金中扣除。

(3)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借用單位應於獲得本公司通知後,於30日內繳清不足之部分,如否,則視同違約,本公司得停止該單位向本公司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2年。

(二)活動

1、場地費: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設備、空調設備(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空調)等公共設施之使用,繳費程序如下:

(1)訂金:簽約完成後,於7日內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標準另訂之)之應繳場地費總額20%繳付,若未完成此項手續任何檔期安排不生效力。

(2)第一期款:於起借日90天前,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30%繳納。

(3)尾款: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50%繳納,於起借日15天前繳清。

2、保證金:借用單位應於起借日15天前按合約所訂場地費總額15%繳交保證金。

(1)如借用單位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場地,此項保證金於活動後扣除相關費用(如代僱進出場警衛費及水電費等)後無息退還餘額。

(2)借用單位如因未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場地,所產生之費用或罰款(如未按規定將裝潢品如期清離場地、損毀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依規定實施場地人潮管制等,本公司因而代為清運、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亦將由保證金中扣除。

(3)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借用單位應於獲得本公司通知後,於30日內繳清不足之部分,如否,則視同違約,本公司得停止該單位向本公司申請檔期之資格2年。

四、廣告收費定價

(一)中山路三段小型外牆廣告

1、位置:中山路三段牆面

2、尺寸:12公尺寬×4公尺高,共計二面

3、每面40,000元/月

4、廣告圖示

(二)中山路三段中型外牆廣告

1、位置:中山路三段牆面

2、尺寸:15公尺寬×4公尺高,共計二面

3、每面50,000元/月

4、廣告圖示

(三)高鐵東路中型外牆廣告

1、位置:高鐵東路牆面

2、尺寸:15公尺寬×4公尺高,共計一面

3、每面50,000元/月

4、廣告圖示

(四)高鐵東路大型外牆廣告

1、位置:高鐵東路牆面

2、尺寸:30公尺寬×4公尺高,共計二面

3、每面100,000元/月

4、廣告圖示

 

第三章 使用須知

一、場地移交

於租用檔期開始日,租用人應與本公司進行租用區域相關設施設備點交查驗,並簽名確認。本公司主場地以無任何地面非固定設施設備之素地交付,租用人因其活動需要應自行佈置相關設施設備。

二、活動管理、保安、醫療及緊急服務

使用本館舉辦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佈置、招待、宣傳、售票、對號、環境整理、秩序及安全之維護等,均由租用人負責,並應接受本館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

租用人須視活動性質,提供足夠之保安人員、急救人員或緊急服務。年度申請訂租之租用人應於檔期開始前20日、臨時申請訂租之租用人應於申請訂租時,提出計畫書交付相關主管機關與本公司審核。

租用人對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及交通事宜,應自行周詳計畫並於事先向有關機關備查。

三、場地使用

租用人除非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並依本要點相關約定辦理之,否則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將場地作為原申請活動以外之用途。

(二) 變更原申請備查之場地內佈置或設計。

(三) 變更原租借日期及活動場次。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場地或其任何部分轉讓、分租或分讓予第三人。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拒絕其使用場地,並沒入已收取之任何

費用。

(五) 活動演出時間超出原申請計畫時間者,本公司得以斷電或廣播等其他方式強制中斷表演,並立即疏離觀眾。

(六) 表演活動期間之開始及結束期間,得由本公司於租用契約中明訂遲延開演或逾時之違約金約定。

四、場地設備使用勘查

本公司最遲應於檔期開始日30日前允許租用人進入租用場地勘查。

五、場館財物、設施設備之合理使用

1、租用人除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並遵守本公司訂定之全部條件外,不得使用、處理、操作或准許除本公司或其授權人以外之任何人士使用、處理或操作任何本公司所供應之設備、設施、器材或物件。

2、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其向主管機關租用或由本公司供應屬主管機關所有的設備、設施、器材或物件。

3、租用人將該等設備、設施、器材或物件交還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時,須確保其完全清潔、完整及操作正常,並應經本公司驗收通過。

4、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本場館任何牆面、地坪、天花、門窗、指標等,皆禁止懸掛張貼廣告、海報、傳單或其他任何宣傳物。

5、租用期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所供應之設備、設施、器材或物件遭遺失、損壞、遭破壞、竊盜或移走者,租用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6、若因租用人或其代表人、雇員或其邀請進入場地的人士所引致之場地或場地內任何固定裝置或設備出現故障或遭受損毀,則租用人須在接獲通知後,向本公司支付全部修理、重新安裝或其他修補的費用,或更換固定裝置或設備的全部費用。

7、本公司如因該等故障或損毀而蒙受任何損失、損害或須承擔任何責任,租用人須另作賠償。

六、租用人職員

租用人之每名雇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工作證,本公司欲進入租用人租用之場地範圍亦同,以便本公司為保全檢查及租用人管控其工作人員進出之依據。

七、入口及出口

租用人必須經常保持通道及進出口暢通無阻,並應符合消防法令之相關規定。

八、吸煙

本場館館內嚴禁吸煙,租用人應嚴禁其工作人員或委外廠商人員於館內吸煙,若有違反者,除逕依煙害防制法論處外,並應處罰租用人每查獲一次1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連續處罰之。本公司有權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租用人因違反本規定所衍生之違約金,租用人不得異議。

九、噪音管制

租用人須遵守任何與噪音管制(包括公共場所在内)相關之法令;租用人並須確保本公司、主管機關及其負責人、雇員、代表人均無須就任何違反上開法令所引發的求償、請求、訴訟、法律程序、罰鍰、罰金以及各類責任負責或作出賠償或受有任何損害。

十、使用無罩火燄、炮竹、煙火及特別舞台效果

嚴禁使用火焰、炮竹、煙火或任何化學物品製造煙霧或任何特別舞台效果。

十一、著作權

活動或節目演出如有使用第三人著作者,包括但不限於語文、攝影、美術、音樂、視聽、錄音、錄影等各項著作,租用人應依法取得授權。如有侵害他人權利情事者,租用人應負全部法律責任,如因租用人之侵權行為致主管機關、本公司遭受任何損害者,租用人應賠償一切損失。

十二、公共秩序及安全

1、活動舉行期間,租用人或經租用人授權之任何人士均不得意圖滋事而危害公共安全。如有任何人士在場館內違反本規定,或有喧嘩、不守秩序或騷擾他人之虞者,本公司得隨時令其離場,必要時得於一定程度內使用強制力。任何人均不得將動物或車輛帶進本場館,但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2、本公司或經其授權或同意之人,得因執行職務或維護場內秩序及安全之必要,隨時進出場地,租用人不得拒絕之。

3、活動期間,租用人若擬安排部會首長或國際級之貴賓進入本場館,應先通知本公司相關之行程及計劃。

十三、場地安全及衛生之維護

1、租用人於活動場地租借期間應自行委託清潔公司,負責使用區域環境清潔維護之義務。

2、租用人應負責活動場地、活動人員休息室與相關空間、舞台區、卸貨區與停車區域之清潔維護。

3、活動期間,租用人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主管機關、本公司指定之場地管理人指導,不得破壞場地、器材及設備。

4、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其所使用空間(指非一般觀眾可到達之區域,如舞台區、投射燈與追踪燈放置區……等)之廢棄物、垃圾(含特效造成之場地廢棄物,如紙花、氣球、地毯、裝潢廢棄物等)及自行放置之物品清理完畢並運離,並於約定時間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本公司,經本公司查驗確認無誤後,始完成租用人之返還義務。本公司得視場地復原情況扣除租用人繳交之保證金或場地設備押金。

十四、緊急應變計劃

1、為維護本場館及使用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租用人、選手、表演藝人、工作人員及觀眾等)之人身及財物安全,本公司得依據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反恐計畫,實施必要之人身、車輛、物品檢查及門禁管制。

2、本公司如於活動前接獲情報資料,於活動當日,得實施最嚴格之人身、車輛、物品檢查及門禁管制,必要時,並得延後活動舉行期日。若於活動當日接獲有關安全情報資料,並經治安機關認定有必要時,本公司得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要求租用人停止活動,關閉場地,並強制疏散人員及(或)接受本公司及相關主管機關維安人員指揮,租用人不得異議。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租用人、選手、表演藝人、工作人員及觀眾等)因此受有損失者,均不得向本公司、委託單位及該等負責人、雇員或代表人請求賠償或補償。

十五、回復原狀及遷離場地

1、租用人、其雇員、代表人或其他獲租用人准許進入場地之人士,需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場地使用前之原狀,並須會同本公司查驗是否確實回復使用前之狀態,若場地有損害情事者,租用人應於退場一週內修繕完畢,如未於一週內修繕完畢者,本公司得逕為修繕後,修繕費用由租用人之保證金中扣除之;若有不足者,再由場地設備押金中扣除;仍不足則租用人須另依實際金額補足差額,若因此造成本公司及次一活動租用人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2、租用人、其雇員、代表人及其他獲租用人准許進入場地的人士,須在租用期間屆滿或租約提前終止之日前,遷離本場館。若租用人未依約定時間遷離本場館,須按本場地場地收費標準表繳付逾時費用。若本公司因租用人未能依時遷離本場館以致於受有損失者,包括賠償第三人損失、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租用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

十六、清移財物

1、除經本公司核准者外,租用人或其雇員與代表人搬進本場館內之一切物件,均須在租用期間屆滿或訂租提前終止之日前,搬離本場館。

2、若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致租用人或他人遺留物件於本場館內者,本公司得自行決定將該物件移去或存放,並限期令租用人取回。租用人於取回時,應按收費標準表計算並支付本公司清移和存放該等物件所發生之逾時費用;並不得對該遺留物件品項及數量作任何爭執。

3、租用人未於本公司限期期限內取回,或未支付清移和存放物件所需一切費用者,該物品視同廢棄物,由本公司自行處理。本公司清移和存放該等物件所發生之費用及期限屆至後之處理費用,本公司得自租用人保證金中與場地設備押金扣除之,如有不足,得向租用人另為請求賠償。

4、本公司、主管機關及該負責人、雇員或代表人均無須因行使本約款權利負任何責任。因此所產生之任何求償、請求、訴訟、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或任何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租用人須負全部責任,並對本公司、主管機關及該等負責人、雇員或代表人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

5、本公司認為租用人或其雇員及代表人帶進場地之物件具危險性或易滋生困擾或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時,得要求租用人將該物件移離場地或移至本公司指定本場館內之處所,租用人應立刻將該物件搬離或作適當安排。租用人如不遵循者,本公司得強制遷移,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租用人負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並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契約。不論該表演或活動是否如期舉行,本公司視同該表演或活動已完成,租用人須繳清所有相關費用。

十七、無須對財物損失負責及作出賠償

租用期間內,租用人、其雇員、代表人或參與租用人活動之人,如有財物毀損、滅失或遺失者,本公司、主管機關,及其雇員、代表人、負責人一概無須負責;倘因任何財物毀損或遺失而導致有任何求償、請求、訴訟、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或任何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租用人須負全部責任,並確保本公司、主管機關及其負責人、雇員或代表人無須負任何法律責任。

十八、不可抗力

1、如遇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活動全部或一部無法如期舉辦,雙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抗力發生時,本公司得隨時關閉本場館或終止本場館內外任何場地活動,並疏散現場所有人員。

2、本公司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關閉本場館或中斷、取消相關之訂租。

十九、保險

借用單位對於活動期間內之所有參與者及參觀者之安全,應負法律上之完全責任,並應投保足額及相當於活動日數之各項公共意外責任險(包括人員傷亡、財物損害;另需加保傷害險)、對其展品及室內外招牌及攤位設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若因其他情事不及投保時,本公司得取消租用人之檔期,所預繳之場地使用相關費用及保證金將不予發還,以作為約定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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